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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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有哪些
對於敲詐勒索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並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佔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於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犯罪只能是以作為的方式進行,換言之不作為是不能構成本罪的。而此罪侵犯的法益可以説是比較複雜的,包括了兩個方面,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者其他權益。在實施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往往還伴隨一定的威脅或者脅迫,讓受害人迫於其淫威而不得不交付自己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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