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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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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是中國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其不得與中國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委託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法律依據:《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常駐代表機構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託當地外事業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它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