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資金常見問題
徵地拆遷補償常見問題
(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徵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
當前,作為徵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開發,引發爭議。在法律規定層面,純粹的商業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徵收範圍之外,但是,個別商業開發項目確實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間接產生的公共利益為社會所需要,在極大程度上也為行政機關所鼓勵。此類項目到底屬於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要從商業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佔的比例,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以及是否為公共政策所倡導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儲備土地具體用途在儲備時尚未確定,因此無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講,尚不能輕易否認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被徵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被徵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徵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並且實際用於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用於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税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既然拆遷工作是在政府部門的主持下進行的,那拆遷政策當然也不會交給其他無關的法人組織, 其實,在上級有關部門審查拆遷政策的時候,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告的目的也是要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的,有什麼問題30天之內要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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