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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領證需要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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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領證需要離婚證嗎
如何進行工傷賠償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自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在2004年1月1日施行後,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了《工傷保險條例》的一些不足,其中最大的不足就是工傷賠償程序上的複雜和繁瑣,並且已成為了勞動者進行工傷維權的嚴重障礙。這兩年代理了多起工傷賠償案件,既代理過勞動者也代理過用人單位,有兩個案件現在都兩年過去了,還沒有審結。為什麼説工傷賠償程序是所有程序中最長的程序,到底工傷賠償程序有多長,下面給大家講解下。

第一、確認勞動關係的程序。

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問題,由於勞動關係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係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也就成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況下,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受理,並且以勞動爭議為由駁回你的訴請)來確認。本案中,雖説當事人與用人單位所籤勞動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但由於用人單位的承認,也就免去了這一步,但為此整理證據而花費的時間卻超這了兩個月,但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卻認為當事人並不是因公出差,而為因私。

第二、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受理後,其應當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那我恭喜你,因為你已通過工傷賠償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予以認定,也不要灰心,你還有機會。要記住,從送達給你第二天算起,你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就本案而言,由於證據準備的充分,而與工傷認定委員會的溝通也比較及時,順利通過。

第三、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在00條,對停工留薪期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根據《鄭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鑑定辦法》的定義,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就嚴格意義而言,停工留薪期並不算是一個法律上所稱的程序。但由於其在某些情況下會耗時很長,並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在此也就以一個程序來寫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月,但可以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進行鑑定。由於不同的事故傷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樣,所以應根據個案來確定其期限的長短。本案中,當事人所受傷害特別嚴重,根據《鄭州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當事人所受傷害其停工留薪期至少為9個月,對於當事人而言真是一段難熬的日子,但我們對此也是無能為力。四、勞動能力鑑定。當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一過(也有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有已過去的可能),就可以稍微高興的拿着工傷認定書,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了,記住要準備好進行鑑定申請的材料哦。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情況複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在鑑定結論做出之後,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似乎勞動能力鑑定做完,就可以商談保險待遇了。如果沒有意外我想這個時候,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坐在一起聊聊了。只是在工傷賠償案件中,意外太多。本案中,由於雙方分岐太大,而只能走下一步程序了。

第四、勞動仲裁程序。

終於認定為工傷了,而且也拿到了勞動能力鑑定書。這個時候,我想任何一個人都會這樣想,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進入勞動仲裁程序,那也穩操勝券了,單位只有賠錢的份了。這樣想沒什麼錯,只是工傷職工必須注意了,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其實就是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討價還價的過程。但想走到這個程序,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之前還應該有許多路要走(以下再討論)。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以為見到了光明,可惜還是半路上呢。而本案,卻是卡在半路上,多少有些無奈。

第五、行政複議程序。

勞動者不知費了多少的心血,才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拿到手,但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才不會束手待斃,於是用人單位又開啟了行政複議這個程序。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60日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工傷認定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假如案件已經走到了勞動仲裁的程序,而用人單位又提起了行政複議,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中止案件的審理,而待行政複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束,然後依案件結果決定案件是否繼續審理。而本案就是進入了這樣的一種狀態,向前走不了,甚至還有可能面對重回原點的風險。

第六、工傷行政訴訟程序。

對於本案雙方利益衝突太大,無論行政複議的結果如何,均會有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若責令重新做出工傷認定,則可能出現程序循環的可能。如果這樣,對於當事人而言則太殘忍了。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複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複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複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並且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

1、維持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

2、維持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

3、撤銷屬於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或繼續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則可能會出現程序的又一個循環,因為對重新做出的工傷認定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有一點可以確信,若複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的結論,用人單位想在行主政訴訟中推翻該結論,難度很大。因此,當走到行政複議這一步的時候,做為律師要提請當事人注意,並且認真對待,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否則之前的工作很可能會成為無用功。

第七、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

假使本案一切順利,並由勞動部門做出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仲裁。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而又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又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二審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後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麼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第八、執行程序。

在勞動部門和主辦本案的經辦人溝通過程中,經辦人説過這樣一句話,大致意思是工傷案件很麻煩,也很複雜,即使我給你們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並且你們順利走完了所有程序,難道就能拿到錢嗎,當然經辦人員説的不僅是指執行問題,但也至少説明了,我們時常聽説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並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辦理過大量工傷案件的勞動局仲裁員説,走完所有的程序需要兩年的時間。雖沒有算過具體會用多少的時間,但兩年時間是遠遠不夠的。做為弱勢的勞動者,對於法律知識的欠缺,或許根本無法走完這所有的程序。想走完這所有的程序,需要的是時間、精力、金錢還有毅力。面對資源豐富的用人單位和弱勢的勞動者,現行工傷賠償法律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是以表面的平等而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而讓勞動者在漫漫征程中損耗歹盡。當然並非所有案例都會這樣極端,但請你在進行工傷賠償之前,一定要做充足的心理準備。

無錫律師解答: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