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認定
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概述
(一)定義
大陸法系的代表德國法學界認為因果關係包含兩個層面,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指行為和權利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所判斷的是權利受侵害是不是因為受到侵權行為而發生;後者指權利侵害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解決的是損害賠償的範圍,即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界定行為人賠償範圍的問題。
環境侵權因果關係也包含這兩層含義,即先認定環境侵權行為與權利客體受到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承認這一因果關係存在的前提下,進而認定權利侵害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賠償範圍。其中,前者的證明往往會被法院用到因果關係推定這個證明方法,因此本文探討的範圍限於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並不針對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二)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複雜性
在環境侵權範圍下,因果關係的認定是非常困難的,除了由於科學知識方面的不充分外,環境侵權因果關係本身就充滿了複雜性,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型因果聯繫,也有可能是複雜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因果聯繫,還可能是這幾種因果聯繫的混合。尤其是在以下幾種情況因果關係往往難以界定。
1.補充因果關係。即只有數個侵權行為共同作用下,才會造成損害結果,而各侵權行為單獨行為下均不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補充因果關係包括附加的補充因果關係和協同作用的補充因果關係。附加因果關係指各行為相加之後方引起權利侵害,比如甲乙單獨排放的廢水所含污染物均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當兩家工廠排放的廢水匯流到附近的魚塘後,則造成魚的死亡;而協同作用的因果關係指數個侵權行為(甚至可能是無害的侵權行為)通過彼此間的相互作用如化學反應等才引起損害結果,比如一家工廠排放的鋁塵以植物不可吸收的形式堆積在地表,之後相鄰的化工廠排放硫酸,並與鋁產生化學反應,在地表形成硫酸鋁,從而對植物造成損害。補充因果關係的特殊情形就是最小因果關係。最小因果關係指的大量微小的原因共同引起了損害,而若只是單獨來看這些原因,則對損害結果的影響是可以忽略的。在此種情形下,在認定事實構成要件的過程中,需要根據社會相當性理論 [8]考慮這種行為是否微小到可以被忽略。
2.累積因果關係。是指雖然是數個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實際上單個行為本身已足以引起損害了。也就是説,如果少了某一行為,依然會產生損害結果,只是在損害程度或性質上發生變化。這實際上是加害範圍不明的類型。比如在上文提及的鋁塵與硫酸形成硫酸鋁,從而對植物造成損害,倘若該案件中是兩家相鄰的化工廠都排放了硫酸,實際上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硫酸都會與鋁塵發生化學作用,只不過兩家化工廠在因果關係中所佔的比例不明而已。對於這種因果關係並不會影響到因果關係認定,只是會影響到賠償問題。
3.替代因果關係。又稱擇一因果關係,是指數人的行為都能單獨地都足以引起全部損害,但究竟何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並不明確。比如,數家工廠排出污水致丙魚塘中的魚死亡。魚死亡的結果實際上僅由其中一家或幾家工廠排出的污水所致,但由於技術手段的限制,無法確定究竟是哪家或哪幾家工廠的排污行為所致。
環境污染侵權因果關係的認定,根據侵權法的相關條例規定中,將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是由着環境破壞的行為,牽連着其他的一些行為以及造成了一些後果。那麼這種侵權行為的判定標準,就需要根據執法工作人員實際的案件事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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