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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業務的會計處理

法律2.38W
房屋轉租業務的會計處理
轉租的會計處理方法
轉租的會計處理方法要分情況: 1、就原出租人而言,若原承租人將租賃資產轉給第三方,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間的租約仍屬有效,轉租對原出租人的會計毫無影響,其原有會計處理不變; 2、就新承租人而言,新承租人和原出租人及原租約無任何直接聯繫,應根據和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所訂租約規定的條件,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 3、就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而言,轉租賃的會計處理,對原承租人而言,較其他兩方複雜。原承租人究竟應當如何歸類處理轉租業務,取決於原租約和新租約所具備的條件。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