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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遺囑補助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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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遺囑補助個人申請
遺囑補助申請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户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户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週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   我認為,只要你父親去世時,你的婆婆滿55歲,就可以享受遺囑補助。具體寫作可在網上搜索一篇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