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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合夥關係嗎

法律1.2W
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合夥關係嗎
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合夥關係嗎
轉賬記錄不可以證明合夥關係。
證明合夥關係的證據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轉賬憑證是用來記錄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其他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它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作為登記有關賬簿的依據。
根據轉賬業務(即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的各項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或彙總原始憑證填制的,用於填列轉賬業務會計分錄的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是登記有關明細賬與總分類賬的依據。轉賬憑證是用以記錄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的憑證,它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轉賬原始憑證填制的。
合夥成立是兩個以上公民自願就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盈餘分配和損失承擔等問題達成協議,使這一人的集合和財產的集合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合夥的成立為一種合同行為,合夥協議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憑證。合夥的成立是諾成的法律行為,只要當事人、表達了組成合夥的願望,並就組成合夥的條件一致表示同意,合夥即告成立。並不是要等到每個合夥人都按照協議履行了出資義務後才形成合夥關係。達成合夥協議為要式法律行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