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合夥人協議規避勞動關係

法律1.09W
合夥人協議規避勞動關係
合夥人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且該勞動成為用人單位業務活動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支付報酬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經濟社會關係。


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個人合夥關係中是不可能同時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是在工商局依法登記成立的合夥企業,那就屬於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