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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區別與相似罪的區別

法律2.9W
想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區別與相似罪的區別
想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區別與相似罪的區別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增設之前,實踐中對本罪涉及的某些行為也曾以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處理,兩罪也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繫。從理論上講,本罪的四種行為實際上是偽造信用卡行為系統中的其他環節,而偽造信用卡行為又是信用卡詐騙行為系統中的一個環節,因而兩罪產生關聯,本罪的行為實際上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預備行為。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前罪是單純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而後罪則還必須包括非法佔有的目的以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則只構成前罪。

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並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詐騙並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偽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時觸犯了前後兩罪,由於兩者存在吸收關係,應以後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並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同時觸犯了前後兩罪,由於兩者存在吸收關係,應以後罪吸收前罪。

4)行為人為了利用信用卡詐騙而實施購買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同時構成前後兩罪,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由於後罪法定刑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於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應以後罪論處。

5)行為人與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詐騙者事前通謀,為其出售或者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應以後罪的共犯(幫助犯)論處;否則,應以前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