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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應當如何進行

法律2.92W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應當如何進行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應當如何進行
一、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經濟性裁員應當如何進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