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二次拆遷政策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回遷房營業税政策有哪些
(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號)
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
(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520號)
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納税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税目繳納營業税;其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於“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託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税。
(三)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徵收營業税(國税函[2007]768號)
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户,並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税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税目繳納營業税;被拆遷户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於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
(四)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徵收營業税問題(國税函[1995]549號)
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徵營業税;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税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徵營業税,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託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並已徵收營業税的,不再徵收營業税。
(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號)
納税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税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並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其計税營業額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納税人開發商將土地歸還給國家時不徵收營業税;賣出回遷房時產生了銷售額,需要和銷售出其他房產一樣繳納營業税;外商投資企業在城市中建造的用作住宅的房產,除了已經徵收部分外的其他營業額需要收營業税。以上,政府對於不同情況分別做了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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