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經濟運行工作暫行規定
煤炭經濟運行工作暫行規定
為適應國民經濟改革與發展,推進煤炭工業兩個根本性轉變,提高煤炭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加強和改善煤炭工業綜合協調工作,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規範化運行秩序,實現煤炭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特制訂《煤炭經濟運行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煤炭工業局
文 號:煤行管字[1998]第493號
頒佈時間:1998-11-03
實施時間:1998-11-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民經濟改革與發展,推進煤炭工業兩個根本性轉變,提高煤炭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加強和改善煤炭工業綜合協調工作,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規範化運行秩序,實現煤炭工業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特制訂《煤炭經濟運行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煤炭經濟運行工作的基本任務:
根據煤炭發展戰略目標及中長期規劃所提出的總量控制指標和調控措施,搞好產需平衡與銜接。
負責綜合調度、綜合統計、市場調研,彙集煤炭經濟信息,分析預測煤炭經濟運行狀況,提出對策建議。
有計劃地加強煤炭行業經濟信息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煤炭管理部門。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煤炭經濟運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辦法。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各煤炭企業要加強煤炭經濟運行工作,由行政主要領導或分管業務的領導負責。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五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中,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配備經濟運行工作人員。
第六條 煤炭經濟運行工作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從事自身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二)有煤礦企業生產經營實踐經驗。
(三)具備一定的綜合分析及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
(四)工作責任心強,愛崗敬業,實事求是,遵紀守法。
對於現有工作人員,凡達不到上述條件的,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工作。
第三章 職責範圍
第七條 國家煤炭工業局經濟運行機構的職責範圍:
(一)負責彙集全國煤炭綜合經濟和市場需求信息,分析、預測全國煤炭經濟運行狀況,提出對策建議。
(二)負責全國煤炭綜合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國煤炭行業經濟運行工作和經濟信息工作,制訂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加強全國煤炭經濟信息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的系統網絡建設。
(五)組織煤炭行業經濟運行工作及信息技術的合作、培訓與交流。
(六)承辦國家煤炭工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省(區、市)及地(市)、縣(市)煤炭管理部門經濟運行機構的職責範圍:
(一)負責彙集該地區煤炭綜合經濟和市場需求信息,並分析、預測煤炭經濟運行狀況,提出對策建議。
(二)負責該地區煤炭綜合統計工作。
(三)指導該地區煤炭經濟運行工作和經濟信息工作。
(四)依據國家信息技術政策、煤炭行業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定,加強經濟信息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的系統網絡建設。
(五)組織該地區煤炭經濟運行工作及信息技術的合作、學習與交流。
(六)承辦該地區煤炭管理部門和上級煤炭經濟運行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煤炭經濟運行機構中綜合調度的職責:每日彙集經濟運行信息及動態,檢查督促調控措施執行情況,協調日常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編印《煤炭調度日誌》等調度快報、動態。
第十條 煤炭經濟運行機構中綜合統計的職責:貫徹執行統計法,制訂行業統計制度,完成煤炭工業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監督以及按時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的任務,組織協調煤炭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煤炭經濟運行機構中綜合分析的職責:定期分析綜合經濟和市場需求信息,根據經濟調控目標、措施提出建議,反映問題,預測預報,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煤炭經濟運行定期分析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經濟運行分析會,研究分析以下主要內容:
(一)煤炭經濟運行外部環境。
(二)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和煤炭行業調控的執行情況。
(三)煤炭產運需關係。
(四)煤炭經營情況。
(五)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六)煤礦季節性災害及安全情況。
(七)針對當時的中心工作、經濟運行特點和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第十三條 《煤炭經濟運行簡報》制度。每月經濟運行分析會之後,及時編印《煤炭經濟運行簡報》,要注重綜合分析,提高簡報質量。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的簡報每月10日前報國家煤炭工業局經濟運行機構。
為增強簡報的綜合性、權威性、時效性,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的經濟運行機構要與當地經濟綜合部門、主要用煤行業建立廣泛聯繫,掌握經濟發展動態和產需關係,提高經濟運行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培訓制度。各級煤炭經濟運行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舉辦運行分析預測、綜合調度、綜合統計培訓班,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企業管理和專業技術知識,運用計算機等現代辦公用具,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五條 檢查制度。各級煤炭經濟運行機構負責對下一級機構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通報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調度值班制度。各級煤炭經濟運行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日常調度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
第十七條 調度會議制度。各級煤炭經濟運行機構要按照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召開調度會議,並負責對會議決定的問題進行檢查、督促和落實。
第十八條 逐級彙報制度。要求做到:
1、產、運、銷、安全調度實行日、旬、月彙報制度。
2、經營調度實行旬、月彙報制度。
3、基建調度實行月彙報制度。
4、對於煤炭生產的人身傷亡事故,以及影響礦區生產和礦井安全的非傷亡事故(事件),實行及時彙報制度。一時難於弄清事實,應先彙報,後跟蹤調度,並隨時彙報進展情況。
5、專題彙報。經濟運行的重要問題,實行專題彙報制度。
第十九條 統計報表制度
1、國家煤炭工業局經濟運行機構根據國民經濟宏觀管理要求和煤炭經濟運行的需要,制訂煤炭經濟運行指標體系和不同專業統計報表制度。
2、地方各級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地方人民政府和該地區煤炭經濟運行實際情況制訂補充統計指標、統計報表和填報説明,並報上一級煤炭統計機構備案。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按要求填報並提供書面分析資料,經過領導審核、加蓋公章後按時上報。
第二十條 資料保管制度
經濟運行資料(包括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分析研究等)必須認真保管,按時歸檔,借閲要履行手續。
對外提供經濟信息資料要按規定辦理。作廢的統計資料要妥善處理。
經濟運行工作人員變動工作時,要按規定辦理資料移交手續。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一條 煤炭經濟信息化建設基本任務:依據國家信息技術政策和《煤炭工業調度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綱要》(試行)、《煤炭調度信息化裝備技術規範》(試行),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依據現實,分類指導”,“技術、裝備、培訓、管理同步進行”等原則,建設技術先進、信息暢通、指揮靈活、綜合處理能力強的煤炭經濟運行信息系統,培養一支掌握現代技術與裝備的高素質經濟運行隊伍。
第二十二條 煤炭經濟信息網絡由國家煤炭工業局統一組織,統一標準,分步實施,逐步成網,滿足對國內外經濟信息的採集、處理、存儲、傳輸等綜合性需求。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煤炭經濟信息網絡技術先進、可靠、實用、逐步成網,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各企業在局域網建設、改造時要精心設計,並經國家煤炭工業局信息化領導小組審批方可施工;竣工時要經過國家煤炭工業局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驗收,合格者方可入網運行。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煤炭經濟信息系統統一在同一平台上運行,所有的統計、調度、分析預測、輔助決策、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的軟件,由國家煤炭工業局統一標準。
第二十五條 凡進入國際國內互聯網絡的信息內容必須經過省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國家煤炭工業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報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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