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為規範煤炭企業財務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根據審計署《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8-02-13
實施時間:1998-02-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企業財務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根據審計署《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和煤炭工業部《煤炭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煤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財務審計的任務是維護財經紀律,監督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開展企業財務審計時,應當對企業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審,確定審計重點和範圍。
第五條 對企業銀行帳户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銀行帳户開户數量、開户地點、開户時間和資金性質,帳户期初、期末餘額,本期發生額是否真實、合法、正確;
(二)帳户核算主要內容和資金來源及支出項目是否與本單位經營活動有關;
(三)帳户開設是否合規,有無亂設帳户、出租出借帳户等問題。
第六條 對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編制是否符合規定,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二)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及時;
(三)合併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並遵守一致性原則,合併報表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合併報表的內容是否真實,並經過審計;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帳簿編制,帳表是否相符,報表間、報表內具有勾稽關係的數字是否相符;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注意分析報表中的異常項目,查明截止日後發生的對本年度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事項,並運用其專業判斷及審計經驗,確定審計的重點或範圍。
第七條 對企業會計帳簿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帳簿設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帳簿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記錄是否及時、清晰,是否採用正確的更正方法;
(三)帳簿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與記帳憑證相符。
第八條 對企業會計憑證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記帳憑證所附列的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合法;
(三)會計分錄是否正確,摘要是否清晰、明瞭,憑證填寫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會計憑證的審核、傳遞、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九條 對企業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流動資產、投資、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十條 對企業流動資產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是否真實存在併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各項收支或增減業務是否合法,記錄是否完整;
(三)存貨計價是否正確,採用的計價方法前後期是否一致;
(四)短期投資計價計算是否正確;
(五)壞帳準備金計提是否正確;
(六)待攤費用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七)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的發生是否真實,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八)流動資產項目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一條 對企業長期投資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長期投資是否真實存在,併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投資業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協議、合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計價核算是否正確,投資收益核算是否及時、正確;
(三)長期投資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四)長期投資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對企業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固定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併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採用是否合法,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四)固定資產清理反映內容是否真實,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五)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的發生是否真實,入帳和轉銷記錄是否正確完整,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三條 對企業在建工程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實存在併為企業所實際擁有;
(二)增減變動的記錄是否完整,核算內容是否正確、合規,有無擠佔或漏計在建工程成本的行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竣工決算是否正確;
(四)在建工程年末餘額是否正確,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四條 對企業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是否真實存在,併為企業所實際擁有,核算是否及時、正確,計價是否正確,攤銷是否符合規定;
(二)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的入帳金額及核算是否正確,攤銷是否合理;
(三)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十五條 對企業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十六條 對企業流動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帳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税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形成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償付的及時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驗證流動負債餘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條 對企業長期負債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項等形成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償付的及時性、合規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長期負債使用是否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驗證長期負債餘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八條 對企業所有者權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對企業實收資本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是否經過驗資,有無中途抽走資本的行為;
(二)實收資本投入的比例結構是否合理、合法;
(三)實收資本增減變動業務是否真實、合法,並經過嚴格審批和完整記錄;
(四)實收資本是否已在會計報表上恰當反映。
第二十條 對企業資本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本公積的來源是否合法,股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收捐贈等業務是否真實、核算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合法;
(三)資本公積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盈餘公積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税後利潤是否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金,數額是否正確;
(二)盈餘公積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餘公積的核算是否正確,會計記錄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餘公積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未分配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未分配利潤構成是否真實、合法,數額是否正確,記錄是否完整;
(二)未分配利潤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損益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第二十四條 對企業收入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記錄的真實、完整性;
(二)企業銷售折扣、折讓是否真實、正確;
(三)企業各項收入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五條 對企業成本、費用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生產成本、產品銷售成本、期間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企業成本費用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維簡費、井巷基金和包乾工資、勞動保險費是否正確;
(二)所得税的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是否正確,採用的計算方法在前後期是否保持一致,遞延税款的確認、計量和轉銷是否符合規定;
(三)企業成本費用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利潤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營業利潤(含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淨收益、營業外收支淨額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形成的真實性、合法性,計算的正確性,及其記錄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潤確定是否正確,是否按國家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三)企業利潤在會計報表上的反映是否恰當。
第二十七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國有商品流通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其審計內容除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外,還應結合商品流通企業特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外匯收支是否符合國家結、售、付匯及核算規定,是否及時、足額以權責發生制入帳,有無逃、套外匯等行為,實收外匯資本和匯兑損益的核算是否合法、正確;
(二)進口業務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應繳納進口環節税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
(三)各類配額、許可證的申領、使用、轉讓、繳回等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境外投資及境外再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匯出外匯資金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境外企業税後利潤是否按規定比例和辦法上繳財政,有無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國有資產在境外流失問題;
(五)出口退税是否真實、合法,退税計算是否準確,會計核算是否合法;
(六)易貨進出口收入、成本、費用及核算是否合法,當期收益和遞延收益的確認是否準確。
第二十八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國家有關企業工資和社會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含經營者)、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住房基金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後,分析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和資本結構,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第三十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的期限,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帳户設置情況;
(二)會計報表、帳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三)年度財務計劃;
(四)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五)經營活動的統計資料;
(六)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提交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管理審計檔案,以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前次審計結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被審計單位安排後續審計。
第三十三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經濟效益較好和虧損數額較大的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
第三十四條 設在境外的煤炭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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