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認證管理辦法
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認證管理辦法
根據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依據《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8-03
實施時間:1995-08-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依據《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藥品生產全面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簡稱GMP),保證藥品質量、安全和有效,參與國際藥品貿易競爭和國際藥品貿易中簽證體制,國家對藥品實行GMP認證制度。
第三條 認證委員會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的GMP認證。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生產的進口藥品GMP認證。
第四條 申請藥品生產企業(車間)GMP認證的,應按規定填寫《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並報送以下資料:
1.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其它法定文件複印件;
2.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自查概況(包括企業概況、GMP實施情況及培訓情況);
3.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負責人,檢查人員文化程度表;高、中、初技術人員的比例情況表;
4.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組織機構框圖(包括各組織部門的功能及相互關係、部門負責人);
5.藥品生產企業(車間)所有生產的劑型和主要品種表;
6.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環境條件、倉儲及總平面佈置圖;
7.藥品生產車間概況及工藝佈局平面圖(包括更衣室、盥洗間、人流和物流通、氣鎖等),並標明潔淨等級;
8.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的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儀器儀表及驗證情況;
9.藥品生產企業(車間)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的現行文件目錄。
第五條 申請藥品品種GMP認證的,除遵照第四條相應規定外,還應報送以下資料:
1.近兩年來,該藥品連續生產3批的生產記錄、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及抽驗結果、用户評價;
2.該藥品的標籤、説明書及藥品實樣;
3.目前國內外對該藥品的評價。
第六條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申請GMP認證的,應按規定填寫《藥品GMP認證申請書》,並報送第四條3~9項規定的資料。
第七條 藥品GMP認證檢查員可隨機抽取近兩年來生產的藥品進行復核檢驗(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除外)。
隨機抽樣應遵循以下原則:
1.藥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一般每個車間按3個品種抽取,不足3個品種的全部抽取,且每個品種抽取3批。
2.藥品GMP認證的品種,除在生產企業抽取樣品外,還應在流通環節隨機抽取,樣品不得少於3批。
第八條 進口藥品GMP認證,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關於進口藥品管理規定,並實施境外現場監督檢查制度。
第九條 認證委員會祕書處在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時,組織具體實施認證工作。
對認證資料不全或不具備認證條件的,退還申報資料。
第十條 經認證現場GMP檢查後,由GMP檢查辦公室根據檢查組的審查報告,提出評定結果,交祕書處審查;抽取的藥品由檢驗協調處具體安排檢驗並將檢驗報告書交祕書處。
第十一條 祕書處根據評定結果和藥品檢驗報告書,提出綜合性認證審查報告,交認證委員會審批。
第十二條 認證合格的,由認證委員會頒發證書、標誌;認證不合格的,由認證委員會祕書處發出認證不合格通知書。
第十三條 認證合格的新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由認證委員會發給準藥品GMP認證證書,有效期1年。
期滿後由認證委員會祕書處組織全面複查,並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在準藥品GMP認證證書有效期內,不受理該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藥品品種GMP認證。
第十四條 認證委員會祕書處組織對獲得藥品GMP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至少每兩年複查1次,並提出複查報告。
對不符合認證標準的和藥品抽驗不合格並連續跟蹤3批仍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問題的,經認證委員會審查批准,由祕書處具體辦理撤銷認證證書及標誌等事項。
第十五條 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GMP認證合格的,應使用不同的認證標誌。認證標誌的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被撤銷認證證書及標誌的,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藥品GMP認證。
第十七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逾期前6個月,由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申請,按藥品GMP認證程序,經認證考核合格後可延期5年。
第十八條 申請藥品GMP認證的生產企業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認證委員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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