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制定了《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公告[2009]29號
頒佈時間:2009-10-20
實施時間:2009-10-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擬上市公司,下同)以及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增強保守國家祕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建立和完善專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三、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祕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四、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的,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准。
五、境外上市公司在與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對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承擔保密義務的範圍等事項依法作出明確的約定;服務協議關於適用法律以及有關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承擔保密義務的約定條款與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規定不符的,應當及時修改。
六、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檔案應當存放在境內。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也不得將其攜帶、寄運至境外或者通過信息技術等任何手段傳遞給境外機構或者個人。
七、證監會、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前款所稱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八、證監會負責就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涉及的跨境證券監管事宜,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
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提出對境外上市公司以及為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提供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境外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成員機構、代表機構、聯營機構、合作機構等關聯機構)在境內進行現場檢查的,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事先向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涉及需要事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事項,應當事先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
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提出對境外上市公司以及為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提供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境外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成員機構、代表機構、聯營機構、合作機構等關聯機構)進行非現場檢查的,涉及國家祕密的事項,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檔案管理的事項,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准。涉及需要事先經其他有關部門批准的事項,有關境外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事先取得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
九、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規定所稱境外上市公司,是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以及為上述公司提供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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