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庭打官司不請律師可以嗎?
一、上法庭打官司不請律師可以嗎?
上法庭打官司不請律師是可以的。
任何人都被允許自辯的,這是我們法律所允許的,但是當前這個時代請律師是一種形勢,這裏面是有原因的。
一是律師畢竟是專業人士,他們畢竟比我們自己更懂法律,當然自己如果是律師除外,所以讓他們為辯解更勝任。二是現在都要求法律公正,如果沒有律師的話(這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有司法不公開,不公正的嫌疑。有一種常説的話叫:“有權力保持沉默,有權力請律師作證人。”三是就象我在上面説的這已經是一種形勢,法院一般都會要求請律師的,當然民事案件就沒有這麼嚴重,我們現在追求的是和諧社會,所以現在的民事案件更強調調解。
二、怎麼打官司
1 、能不能告別人
2、要告誰
3、以什麼理由告別人
4、通過告狀要達到什麼目的
5、憑什麼告狀
6 、到哪裏去告
(一)能不能告別人,要告狀,就是原告,所謂原告人是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而引起訴訟發生的人就是原告人。能不能告別人,就是説有無原告的資格或者説與所爭議的糾紛有無直接利害關係。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主動提起,如果當事人不提起訴訟,法院就不予理會,不主動地加以干預,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民事訴訟的受理以原告的自願和起訴為前提的,而原告要提起訴訟就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原告提起訴訟如果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就不具有原告的資格,在這裏要求原告:
1 、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他人的名義參加訴訟,則是訴訟代理人身份,而不是當事人。
2 、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也就是説必須是為自己的權益而參加訴訟,如果是為別人的權益而參加訴訟,則不屬於原告。
(二)要告誰。也就是告的對象是誰,被告是誰。告狀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確實存在,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要有準確的名稱,個人則必須要有姓名,同時還必須搞清楚這些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基本情況,如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等,企事業單位則必須有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並且被告必須是實際存在,已經死亡的公民或已註銷的法人單位是不能作為當事人的。
(三)以什麼理由告別人。 也就是説要搞清楚告的案由是什麼,或者説打的是什麼官司,因為不同的案由所適用的法律是不一樣的。
(四)通過告狀要達到什麼目的 。就是説通過告狀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
(五)憑什麼告。這裏所要講的就是提起訴訟的證據。説別人侵權,就得出示有何種權利,別人侵犯了什麼權利,以什麼方式侵犯權利,以何種行為侵犯的權利,侵犯權利給造成什麼後果,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何因果關係。
(六)告狀要找對門。這就是為了解決到哪裏告的問題。首先要告狀,那麼所告的事必須是屬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民事糾紛種類繁多,數量巨大,訴訟並非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唯一途徑,除訴訟外,還有人民調解、仲裁等。凡是法律規定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審判,人民法院想不管都不行。
綜上所述,上法庭打官司可以不清律師,如果有能力打官司的話,不請律師當然是可以的。但是要相信,律師是專業的,如果自己沒有把握的話,還是建議還是請律師好,能最大程度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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