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助孕術後休假遭拒被開除
法院:違背婦女權益保障法,應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停工工資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羅遠西 陳麗英
女子因患不孕症需行輔助生殖助孕手術,向公司申請病假未獲批准,並被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女子停工期間工資。
原告劉某於2020年結婚,並於2021年12月入職某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約定工作地點為重慶。因劉某患有不孕症,2022年5月23日起,劉某陸續向公司請假到醫院做人工助孕手術檢查、住院治療,連續請假3天獲批准。5月26日,劉某在醫院通過輔助生殖助孕手術採取卵子,因術後腹脹、進食差、感覺頭昏等狀況被診斷為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徵。醫院於5月27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建議劉某休假14天。
此期間,劉某向公司請病假均未被批准,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遭劉某拒絕。後該公司分別於5月30日、6月1日兩次催促劉某返崗併發出返崗通知書,劉某於6月13日醫囑休息期滿後返回崗位。6月16日,公司以劉某5月26日起連續曠工為由向劉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某遂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其停工期間工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生育權是女性的一項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不能剝奪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權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負責的決定是否生育、生育時間、生育數量、生育方式等生育決定權,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權和獲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權。因此,患不孕症的原告有獲得諮詢和治療不孕症的權利。
同時,原告作為企業員工,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和休息休假的權利。作為女性,更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進行人工輔助生殖受孕,人工輔助生殖受孕必然需要一定期間的治療和康復期。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確告知其是不孕症患者在進行人工輔助生殖的情況下,仍然以原告連續曠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為由將原告開除的做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背道而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後,公司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女性生育權的保障,不僅關係女性權利與自由,同樣關係國家和民族的可持續發展,全社會都有義務鼓勵、保障女性生育權的行使,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作為企業,應當積極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來保障女性生育權的行使。
具體到本案,就涉及員工的生育權、勞動權和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和價值衡量問題。誠然,被告公司作為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權利,有權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情況,自主地決定用工形式、用工辦法,但公司同樣有義務保障患不孕症的女員工獲得治療、進行人工輔助生殖的權利。本案被告認為不孕症不是疾病、人工輔助生殖不屬於女性職工的特別保護的認知是狹隘且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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