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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勞動者vs混同經營公司

【辦案機關】

勞動糾紛——勞動者vs混同經營公司

北京市懷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勝訴

【代理人】

李國蓓,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律師

為申請人、原告楊某的代理人

【案情介紹】

       2017年8月,委託人楊某入職B公司,但僅在B公司處工作8天,便被派往其注資的子公司——C公司進行工作。而與此同時,楊某的社保是由B公司下屬的另一家子公司也就是A公司繳納,楊某的勞動合同也是與A公司簽訂的。

       2019年初,公司方經營陷入困境,從6月起便停發了楊某的工資,直至2019年11月,因長期無力支付拖欠的工資,B公司安排A公司與楊某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承諾2020年6月底結清拖欠工資等事宜,但直到2020年初,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出現了更大規模的欠薪情況,為防止公司方無法支付拖欠楊某的工資,故而委託我所律師幫助維權。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勞動糾紛案件,看似普通實則複雜,其爭議焦點在於為楊某繳納社保的“空殼”A公司能否真正落實對楊某的補償,如果該公司逃避法律責任,能否要求A公司的絕對控股公司——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來保障楊某的損失能夠成功得到救濟。

       經過李律師的細緻梳理髮現:

       楊某離職前的工資和社保是由A公司負責支付和繳納的,但A公司實質上並無實際營業收入,全部維持運營的款項皆由B公司撥付。

       由此可見,A公司的實際控制者是B公司,員工在業務上接受B公司管理,而人事關係和工資發放實則是由A公司負責,其本質與勞務派遣公司沒有實質區別,但是卻沒有人力派遣資質。

       從法律角度分析,公司方的這種經營模式其實是違法的,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通過進一步梳理髮現:為楊某繳納社保和支付工資的A公司是沒有業務收入的,且與楊某實際工作的C公司之間也不存在任何業務往來和投資關係,其對楊某也沒有借調協議。而B公司與C公司卻具有股權投資關係,也有業務往來和經濟結算。

       勞動關係的實質並不取決於社保關係,還要看實際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主體。楊某提供勞動的對象是C公司,其職位也經過工商登記備案。C公司能夠調動楊某,是基於B公司的投資關係,同時,楊某的勞動成果歸屬於B公司。

       綜上,C公司與A公司沒有合作關係、投資關係或其他關係,兩公司主體根本沒有業務往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能夠及時止損,且保障委託人楊某的權益不受進一步侵害。李律師及時發現了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並在申請勞動仲裁的請求中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委託人順利維權。

【案件結果】

       為避免公司方逃避責任,法院立案後公司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判決義務,我方及時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以保障維權順利。

       事實清晰,思路正確,證據確鑿,判決公正,雖歷經波折,但最終維權成功,該案也就此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結束語】

       工作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一個人的生存、生活都離不開工作,大多數人工作的目的還是為了養家餬口,現代社會已經不再是過去的以物易物、農耕文明下自給自足的時代,我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在現代都是需要錢的,而錢的獲得則源於工作。所以,我們不論去哪個領域哪個單位上班,平時也應當多留意。當在工作中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要慌,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如:打卡記錄、考勤表、工資單、與老闆的重要的交流記錄等,以方便我們通過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以上內容由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