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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410萬元退賠款執行到位

被告人陳某等四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共同犯罪


職務犯罪案件410萬元退賠款執行到位
根據生效刑事判決,四名被告人除被判處有期徒刑外,應承擔的財產責任為:1.罰金80萬元;2.追繳違法所得188萬元;3.退賠被害單位損失410萬元。

各被執行人退賠金額如何確定?

查封財產亟待處置


一、被執行人系職務侵佔共同犯罪,各被執行人退賠金額如何確定?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四名被執行人各自應承擔的罰金、應追繳的違法所得金額確定,均順利執行完畢。


然而,本案確定四名被執行人總計應退賠金額為410萬元,每名被執行人各自應承擔的金額如何明確?對此,司法實踐中尚未形成統一的規定和做法。
二、被執行人被查封的財產如何處置?


本案執行幹警發現,在案件前期偵查過程中,被執行人的部分煙酒食品被查封存放於被害單位。由於這類物品存放時間過久可能導致財產價值的變化;同時,被害單位表示代為保管期限過長,希望法院能夠儘快處置被查封財產。而通過諮詢,由於案涉物品屬於食品類財產,評估拍賣週期較長將使變現成本增加,不建議通過評估拍賣處置這些物品。


因此,通過評估拍賣進行財產處置的一般流程已難以適應本案財產處置的緊迫性,亟需通過其他途徑儘快解決。

聯合多部門集中約談

合理高效處置查封財產


一、集中約談被執行人家屬,多部門聯合開展釋法説理


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家屬通常希望被告人能夠被“寬大處理”,而進入減刑、假釋程序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履行完畢財產刑義務


以此為突破口,為推進案件執行進度,寶山法院執行局聯合檢察院相關部門、企業監察部門對被執行人家屬進行集中約談。


談話過程中,各被執行人家屬雖均表示願意承擔一定的退賠責任,然而,就四名被執行人各自應退賠的金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約談眼看就要進入僵局。


隨即,執行幹警和檢察人員決定進行“背對背”談話,分別對被執行人家屬進行釋法説理。最終,各被執行人家屬就各自應退賠金額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各被執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量刑承擔相應的退賠責任,並按時向法院繳納了相關款項,最終促成本案全額執行到位。


二、合理高效處置查封財產,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在集中約談過程中,由於各被執行人家屬已經達成全額退賠方案,因此,已被查封的財產理應在退賠款全額繳納後予以解封。


對於被執行人已被查封並存放於被害單位的財產,執行幹警提出一攬子處置方案。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由被害單位與各被執行人家屬進行協調,最終,各方達成解決方案。


寶山法院在收到退賠款項後,及時發還被害單位。


被害單位在收到410萬元退賠款後,對寶山法院合理的處置措施以及高效的執行工作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