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是解除羈押,如何解除?
在我國什麼是解除羈押,如何解除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曆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明律·刑律、斷獄》規定,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許放回告訴人。同時,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定審限和羈押期限,秦《司空律》規定,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於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論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羈押期限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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