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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物業產生糾紛

“住”在我們的生活中十分重要,人們在買房時,對於物業的考量也是一個影響因素。那麼,在與物業產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呢?業主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問題及處理方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業主與物業產生糾紛

一、物業服務不到位,能否不交物業費?

王先生在某小區居住,未交納近兩年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收無果故訴至法院。王先生辯稱,物業公司服務存有問題,如垃圾清理不及時等,故拒絕交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物業公司為王先生之房屋提供物業服務,王先生應當履行交納物業費的義務。現物業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未交物業費,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雖辯稱物業服務不到位,但並無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對其辯稱不予採納。

【温馨提示】

當物業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或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損害業主利益時,業主應及時固定相關證據,這樣才有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

二、新舊物業交接後,已交的物業費如何處理?

某小區物業公司更換,原物業公司A公司在兩年合同期限屆滿後依約撤出該小區,B公司經小區業主大會選聘進入小區。之後在A公司清理該小區過去兩年物業欠費期間,發現B公司收取了部分業主前兩年的物業費,在此期間A公司從未授權B公司收取上述費用,於是聯繫B公司與其對賬確認後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由B公司返還A公司該部分物業費,但B公司經多次催要後未依約返還相應費用。於是就該部分物業費,A公司同時起訴了業主和B公司。

業主認為其已按在小區內公示的通知履行了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而B公司認為其所收取的物業費是按照約定向業主預收的物業費,沒有義務退還給A公司,應退還給業主。雙方對於爭議物業費的退還無法協商一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A物業公司與B物業公司簽訂了《協議書》,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於爭議物業費,雙方已簽訂協議明確了具體數額,在A公司提供相應服務且未向業主收取該部分物業費的情況下,現A公司要求預收該部分費用的B公司退還該部分費用,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要求業主再次交納該部分費用,於法無據,故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業主在小區物業公司有變動時,應當予以注意,在交納物業費時詢問清楚,按照服務時間進行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