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茶未標註“烘青”“炒青”被行政處罰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瑞平 汪悦磬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旌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案涉生產廠家和飲品店並未違反強制性標準,撤銷旌德縣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返還被扣的1520包茉莉花茶。
2021年7月22日,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全國12315平台”的舉報後,對該縣某飲品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的茉莉花(綠)茶標籤上未標註“烘青”或“炒青”字樣,共1520包,每包淨含量500克,遂依法立案並對涉嫌標籤違法的茉莉花茶予以扣押。
經查,該店分別於2021年7月5日和7月14日從生產商廣州某公司進購茉莉花茶,並在淘寶網店銷售,共銷售茉莉花茶480包,銷售額為8325.76元,尚有1520包未銷售,這些茉莉花茶食品標籤中均未標註“烘青”或“炒青”。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等內容。茉莉花茶根據茶胚原料不同,分為“烘青”“炒青”等茉莉花茶,因此在茉莉花茶的標籤配料表中應明確標示其原料組成,即明確其原料是何種茉莉花茶。該店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構成違法行為。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該店違法所得8325.76元及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茉莉花(綠)茶”1520包。生產商廣州某公司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向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22年2月,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要求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該處罰決定書,並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系沒收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茉莉花(綠)茶1520包。廣州某公司不服該決定書,向旌德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廣州某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雖然被處罰決定是對某飲品店作出的,不是處罰相對人,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該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據此對經營該食品的食品經營者進行了行政處罰,被訴處罰決定實質上已影響到生產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故該公司系行政處罰行為的利害關係人。案涉茉莉花(綠)茶產品執行標準屬於推薦性國家標準,不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屬於標籤標註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旌德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
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旌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返還被扣的1520包茉莉花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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