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認定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受傷、死亡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付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鍵詞
交通肇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賠償範圍
基本案情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訴稱:原告人系被害人韋某丙的妻子及子女。2020年5月7日4時許,被告陸某甲醉酒駕駛粵T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註冊登記所有人系陸某乙)搭乘韋某丙、韋某丁沿佛山市南海區官窯前進中路由佛山一環方向往興業路方向行駛,行至官窯華沙路與前進中路交匯路口時,車輛衝出路外碰撞河溝圍欄墜入河溝,造成車輛損壞、陸某甲受傷、韋某丙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同年6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陸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請求判令陸某甲賠償死亡賠償金962360元、喪葬費638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住宿費21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交通費200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被告人陸某甲的代理人辯稱:原告主張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同意支付;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受理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予以駁回;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喪葬費六萬元,應當在總賠償金額中予以扣減。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7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陸某甲飲酒後駕駛一輛粵TXXXXX號小型轎車搭乘被害人韋某丙、韋某丁沿佛山市南海區官窯前進中路由佛山一環方向往興業路方向行駛,行至官窯華沙路與前進中路交匯路口時,車輛衝出路外碰撞河溝圍欄墜入河溝,造成車輛損壞、陸某甲受傷、韋某丙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陸某甲留在事故現場並打電話報警。經鑑定,韋某丙系道路交通事故落水導致生前溺死。經鑑定,陸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0.7 mg/100 ml。經事故責任認定,陸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目前,陸某甲一方已向韋某丙的家屬賠償喪葬費人民幣60000元。
一審法院裁判認為:被告人陸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對甫某、韋某甲、韋某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死亡賠償金96236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陸某甲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依法核定共計110000元;對於喪葬費3800元(扣減被告人之前墊付的60000元),該項訴請計算符合規定,予以確認;對於原告人請求其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由於原告人户籍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均為合理支出,原告人該項訴請合情合規,但金額過高,酌定其總額為3000元。綜上,原告人因本案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110000元、喪葬費3800元(127600元/年÷12×6-60000)以及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共3000元,合計116800元。原告人主張的各項損失超出上述核定範圍的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8日作出(2020)粵0605刑初28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陸某甲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人民幣116800元。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7月5日以同樣的事實作出(2021)粵06刑終46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撤銷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20)粵0605刑初28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改判原審被告人陸某甲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69160元。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審被告人陸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原審被告人陸某甲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造成的經濟損失有喪葬費3800元(扣減原審被告人之前墊付的60000元)、死亡賠償金962360元及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費共3000元,合計人民幣969160元。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甫某、韋某甲、韋某乙提出的上訴理由有理據支持,予以採納。
案例評析
本案主要有兩個爭議焦點:
1.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是否包含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以下簡稱“兩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一直是爭議的焦點。201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201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制訂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兩金”問題作了重點審議,明確“兩金”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2021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維持了201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不變,根據該規定,“兩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判賠“兩金”,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普遍無賠償能力,如按照單純民事案件的經濟賠償標準判賠,過高的賠償標準會導致被害方的期待過高,遠超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導致原本願意代賠的被告人親屬索性不再代賠,被害人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賠償,不利於保障被害方的權益,最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很可能成為“空判”,嚴重影響案件的裁判效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自2012年《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以來,有關規定在促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調解、保障被害方獲得實際賠償方面發揮了良好的效果,故2021年《刑事訴訟法解釋》保留了原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內容不變。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兩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 。
2.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兩金”。交通肇事與其他人身侵權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賠償範圍上是有區別的,2021年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將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賠償責任獨立出來,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中,規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據此,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包括了“兩金”。
但本案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數額時並未依照《刑事訴訟法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是適用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14〕25號,以下簡稱《意見》)的第六條。該條規定:“交通肇事案件的機動車所有人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的,法院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刑事被告人、機動車所有人和保險公司提出的“兩金一費’、精神撫慰金賠償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的,由刑事被告人和機動車所有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兩金一費’、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要求”。 而《刑事訴訟法解釋》中已明確將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其他人身侵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相區分,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判賠“兩金”,但因駕駛機動車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除外,“兩金”屬於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因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而根據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即2021年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因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案件,應判賠“兩金”,故有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適用該《意見》的同時,會在判決書上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未足額賠付的部分,指引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但2021年的《刑事訴訟法解釋》刪去上述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新增了第二百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本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判決”。根據該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與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一致,若再在判決書上提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獲賠“兩金”目的的指引則有違該規定的精神。所以,若繼續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適用該《意見》,會出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賠償“兩金”的主張無法得到足額賠付,且又無法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得到支持的情況,這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失公平,不利於化解社會矛盾。
綜上,“兩金”屬於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在審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應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害人方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賠付“兩金”的,應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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