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被繼承人遺囑將房屋給孫子,其他繼承人不認可怎麼辦
原告訴稱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享有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額(房產標的額暫估300萬元的五分之三,即180萬元);2.請求判令各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立遺囑人之外孫,四被告系立遺囑人宋某君之子女。立遺囑人於2022年4月23日因病去世,生前享有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五分之三份額。立遺囑人於2017年10月11日立有自書遺囑一份,且該遺囑進行了律師見證。遺囑中寫明:將其在該房產中所佔有的份額及繼承其愛人陳某文(2013年去世)的份額全部由原告繼承。
如今,原告與四被告之間就該房產發生爭議,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宋某傑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被繼承人被原告送到了養老院,且原告並沒有出養老院的花費,也沒有履行贍養義務。
宋某輝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已經90多歲,意識可能不清楚且被原告實際控制,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在養老院,我也見不到被繼承人本人。
宋某強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宋某霖未出庭,亦未作答辯。
法院查明
宋某君與陳某文原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長女宋某傑、次女宋某霖、長子宋某強、次子宋某輝,本案原告周先生系宋某霖之子。陳某文於2013年去世,2013年10月9日註銷户口,生前未留有遺囑。宋某君於2022年4月23日去世。宋某君去世時,其父母均已過世。
2017年10月11日,宋某君立自書遺囑一份,記載:本人宋某君,我神志清晰,為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經慎重考慮,特立遺囑如下:我愛人陳某文,於2013年去世。登記在我愛人名下的位於大興區一號房屋屬於我們共同財產。現我決定;在我百年之後,上述房屋中屬於我的份額以及繼承我愛人陳某文的份額全部由我的外孫周先生繼承,以上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落款立遺囑人處有“宋某君”簽名,註明日期“2017年x月x日”。該遺囑的書寫及簽字過程,經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見證並錄有視頻,出具了律師見證書。
陳某文名下有房屋一處,於2010年3月17日取得產權登記,所有權人:陳某文,共有情況:單獨所有。
2022年4月24日,周先生分別向宋某傑、宋某霖、宋某輝、宋某強發送手機短信,內容:宋某君生前留下一份贈予遺囑於周先生,作為合法被贈予人願意接受老人囑託。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五分之三的產權份額歸周先生所有;
二、駁回周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被告辯稱,認可遺囑系宋某君書寫,但稱宋某君被原告所控制,遺囑並非宋某君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認可遺囑的法律效力。法院認為,被告雖主張宋某君作出遺囑時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但未舉證證明,且從遺囑作出時錄製的律師見證視頻可以看出,宋某君意識清晰,回答律師詢問時內容切題,記憶準確,全程自書遺囑並簽名捺印註明日期,故法院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採納。案涉遺囑意思表示真實,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確認遺囑的法津效力。
陳某文於2013年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其名下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份額為宋某君個人財產,不發生繼承,另一半份額系陳某文個人財產,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宋某君及四子女繼承,每人應繼承房屋十分之一份額。對於案涉房屋,包括自己所有份額及繼承陳某文的份額,宋某君總共享有五分之三份額。宋某君於2022年去世,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作為受遺贈人,原告即時向宋某君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四被告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有權取得遺贈的房屋產權份額。
鑑於本案系遺贈糾紛,被告不認可遺贈的效力,且未在本案中主張依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對遺贈未涉及的房屋遺產份額進行繼承,故本案對案涉房屋剩餘產權份額歸屬未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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