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成功為其爭取不予批捕
【主辦律師】行仁律師
【 關鍵詞 】販賣毒品、不予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張某系出租車司機,其應出租車車主的請託,兩次為其購買冰毒且事後存在共同吸食的行為。第二次代為購買之前,出租車車主曾提出過買點一起吸食。在第二次購買毒品後,張某在
出租車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扣除部分毒品。
【接受委託】
在偵查階段,張某某剛被拘留後即找到了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專業刑事辯護團隊進行諮詢,行仁律所辯護團隊向家屬瞭解相關案情,為其分析案件走向並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得到了家屬的當場認同,立即委託了行仁律師辯護團隊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家屬提供相關手續,與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
【團隊討論】
按照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專業刑辨團隊的標準化辦案規範,行仁律師團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行仁律師團隊多次進行研討,最終行仁律師團隊把案件重點分別放在分析犯罪構成、取保候審上,團隊討論過程中,行仁律師團隊的專家、資深律師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為本案的有效辯護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辦案經過】
行仁律師經過會見發現,在出租車車主請求張某購買毒品之後,張某雖然有為其向朋友購買的行為,但是幫助購買行為並不是基於“事後好處即吸食毒品”,也不是為了“扣除毒品自己留存吸食”。此外,張某也並未在購買過程中謀取任何金錢利益,公安機關及檢察院在訊問時均未關注到以上細節。
行仁律師基於對案情的深入瞭解,提出以下不符合以獲利或變相獲利為目的幫助購買情節:①張某幫助出租車車主購買毒品是基於人情;②張某並不是為了共同吸食才幫助出租車車主購買毒品的;③二人共同吸食毒品的行為事出偶然,並不是張某主觀故意;④張某產生扣除部分毒品的意圖,發生在毒品交付車主之後,不應當認定“為了自己利益幫助購買”。行仁律師就以上情節形成《不予批捕申請書》並將事發的前因後果、詳細過程與檢察院進行全面的溝通,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納行仁律師的辯護意見,在偵查階段張某某被拘留37天之時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辦案心得】
會見了解案情要深度瞭解,掌握公安機關取證範圍和可能取到的證據,要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有所預判,尋找其可能存在的漏洞。堅持與檢察官當面溝通,對涉案事實進行解釋。並且律師必須堅守,必須勤勉,作出正確判斷後要積極行動。很多時候,律師會受到委託人家屬以及來自其他方面的壓力或干擾。這時需要律師堅持自己判斷並果斷行事,只要能對委託人有利的都要勇於嘗試。
對於刑事案件而言,不予批捕是少數情況,並不會大量存在,但是正因為比例低、數量少,積極爭取這一結果才更有意義。即使不予批捕不是最後的案件結果,但是對犯罪嫌疑人來講,已經是爭取無罪最重要的一步,這也是作為律師最能欣慰的地方。
【關聯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為四檔,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無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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