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得以超出仲裁時效為由拒絕立案
問題引入:筆者代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被勞動仲裁委以超出仲裁時效不予受理。在接手本案後,我做了大量的法規和案例檢索,發現確實有仲裁委以仲裁時效為由拒絕受理案件,本文旨在跟大家一起討論勞動仲裁委到底能否有權以超出仲裁時效為由拒絕立案。
一、仲裁時效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立案條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
根據上述條文可見,仲裁時效並未明確是案件受理的條件,那為何仲裁委還會以申請超出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經筆者查詢,在舊的已經失效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中,第三十條曾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並在收到仲裁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的事實理由;(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四)屬於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由此可見,很多勞動仲裁委在立案審查時,還在適用已經失效的規章。
另外筆者還找到了更明確的規定,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五>》十四、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應否主動審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效?答:根據2017年7月1日實施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不再審查仲裁時效。因此,案件受理後審理期間,當事人未就仲裁時效進行抗辯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一般不主動審查,但用人單位因停產停業等客觀原因無法到庭、案件涉及虛假仲裁、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除外。《辦案規則》實施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已過申請時效,申請人在《辦案規則》實施後申請仲裁的,對仲裁時效的審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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