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證據意識的重要性》
錢先生是我前幾天接待的一個勞動糾紛的當事人,入職公司五年來,公司一直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按照法定要求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因此他決定離職,並向公司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他的案情,他的訴求很合理。
這個案子比較關鍵的點就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我們需要通過其他的材料來認定其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成立事實勞動關係參考以下因素: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按照我們通常的經驗,如果存在五年來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長期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管理的事實,以上材料不難提供,事實勞動關係也不難認定。通常我們讓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都是把案子可能需要的相關材料羅列完整然後讓當事人儘量提供。後來錢先生僅向我們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據瞭解其工作的所在公司發放工資有一部分是通過管理人員微信發放,有一部分是通過現金髮放,現實生活中現金髮放的部分很難證實,微信轉賬發放部分又沒有正常工資按月發放的一般性規律,這顯然是很不足的。
於是只能進一步和其溝通有沒有其他比如工作羣、管理人員指派工作任務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來進行佐證,如果沒有的話證據這塊怕是個大問題。當事人一直很不理解:一些工作羣聊和聊天記錄當時離職的時候該刪的早就刪了,我在那邊幹了五年本來就是鐵定的事實,我的情況也是我和你電話溝通的那樣,對你們我也沒有必要説謊。其實作為代理律師我們是很願意相信當事人的所有描述,同時作為代理律師我們最應該做的就是要想辦法幫助當事人來説服法官這個案子的事實情況就是當事人所描述的那樣。如何説服?最有力的武器就是證據!
法院判案的依據和當事人的想法是大相徑庭的,在每個案件中,各方都會有自己的一套説辭,法院不是案件的親歷者,無法瞭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如果普遍依靠測謊設備是難以實現的。所以,證據的重要性就體現在儘可能的還原事件原本面目,所有證據組合起來呈現的就是法律事實,法院也只能根據證據去判斷對錯,無法提供證據還原真相,法院的裁判及結果就會出現偏差,這也並不是法院的過錯,只是法院作為中立角度最客觀的處理。
社會形態日漸複雜,現在很少有人能完全避開法律糾紛,提高證據意識像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加強針。那麼生活中可以養成哪些證據意識?第一,減少現金交付、使用銀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涉及到金錢交易的,最好還是使用銀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現糾紛,銀行流水和支付憑證是最好的證據。第二,票據合同保留養成習慣。超市、商場的購物小票,營業廳的業務合同,這些日常的合同證據,建議保留一個月或者一年。第三,聊天記錄別急着刪除。第四,養成文字確認好習慣。無論是借錢還是還錢,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完成後,不妨給對方發個短信或者微信,確定下剛才發生的行為。當然這些都是基礎生活糾紛所涉及的證據,如果涉及相對複雜的案例可以事先通過檢索瞭解該類似案例需要固定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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