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可以推定情況有哪些?
所謂的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就是指當事人未表明位置而移動了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人員,使事故無法認定,應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那麼,交通事故責任可以推定情況有哪些?一般是一方責任人逃逸或未及時報案導致無法認定,就可以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責任推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1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 則負同等 責任;各方處 不 同等程度,則推定機動車 一方負主要 責任,非機動車、行人 一方負次要 責任。
4 、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5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 一方負主要 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 一方負次要 責任。
6 、公安機關只有在根據現場情況無法認定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運用推定責任。如經調查,能客觀認定責任的,則仍需按規定認定責任。
推定原則
對當事人的責任設立推定原則的作用主要有兩點:一點是約束當事人的行為,促使其履行法定義務。規定當事人的責任推定,對當事人事故後逃逸,故意破壞甚至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等違法行為,能起到良好的制約與預防作用,同時還能促使各方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能積極履行及時報案和現場保護的法定義務。另一點則是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特別情況下及時作出交通事故的認定,從而避免案件的積壓。處理交通事故的基礎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由於當事人逃逸,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不及時報案、不保護現場、擅自變動現場、證據滅失等,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採取責任推定,就有效地解決了上述情況的當事人的責任問題。
如今交通事故的發生率越來越高,許多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破壞事故現場,想由此來逃避法律的懲罰。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很大程度上預防了當事人故意破壞現場等行為的發生,促使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警方工作,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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