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行政複議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車管所行政複議時效規定是什麼?
車管所行政複議時效規定是60天的時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是好久?
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後,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4、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
在當代的社會,車管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認為侵犯其合法利益完全是可以在60天的時間內進行一定的維權的,比如説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提出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或者是通過提出行政複議的方式來進行行政複議,這都是屬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維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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