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結案對誰不利?
一、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結案對誰不利?
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結案的,在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不結案對雙方當事人都不利。通事故未結案對車主有影響,一般會導致車輛無法年審、無法過户、無法辦理變更和註銷手續。而且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二、交通事故拖着不結案怎麼辦?
拖着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車主會陪着打官司。結案時事故損失該保險公司承擔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賠付範圍的部分由自己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會由交警部門出具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事故受害的人可以憑藉此事故書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以及次要責任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賠償責任等,如果受害人是次要責任人的,其與主要責任人之間應當合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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