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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追尾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一、 高速公路追尾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高速公路追尾責任劃分標準是怎樣的?

1、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置了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在發生追尾事件後,一般是由追尾方承擔責任,若是由於對方停車時間較長等原因,則由被追尾方承擔主要責任。認定責任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任何其他個人或者單位都是沒有資格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