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嗎?
一、經濟補償金是可以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嗎?
經濟補償金不是勞動者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根據該法,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算獎金嗎?
1、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需要將獎金計算在內,這個是由於法律規範將獎金規定在員工的工資構成中,所以離職前12個月內發生的年終獎當然要納入。
年終獎因系年度工作的績效評定,對於中途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來説,年終獎、季度獎應當分攤計算至相應的月份,如分攤計算後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不宜作為計發基數。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職員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法定的,故此對於那些被單位辭退的職員來説,可以結合現行法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符合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通常來説,單位若是辭退沒有過錯的職員,就需要按照職員的工作年限、該職員的正常工資,確定補償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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