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咋樣規避風險?
辭退員工規避風險的措施主要有:調查違規事實、按照規章制度處理、避免無故辭退、形成集體決定、發佈開除公告等,對於辭退員工的具體情況,應當按照上述程度來進行認定,避免造成矛盾風險。
1、事實調查
當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員就應當及時啟動調查程序。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影響等,都要徹底調查,出具詳盡報告。在進行調查期間,可以暫停該員工的工作。及時而又精準的調查,對單位其他員工也有威懾作用。
2、規則遵循
對員工的處分,應嚴格依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制訂完善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對於違反規則的員工處分應有明確的規定。
3、由輕及重
不到迫不得已,不應把除名、辭退、開除作為懲戒措施。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懲戒措施可以由輕及重地予以考慮,同時,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從經濟上予以懲戒。決定處分前,要參照原來類似情況的處分,員工以往是否存在情況,員工後的認錯態度,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大小來綜合判定處分級別。
4、集體合議
有了清楚的事實依據,又有了充分的規則處分準繩,因對員工的開除處分極為慎重,應有嚴格充分的程序,企業的管理層、人事部門應當集體討論、決議,相關知情員工也應出席陳述事實,必要時可徵詢律師意見,以避免開除後所帶來的經濟補償、訴訟等風險。集體合議應做好會議記錄,出席人員最好皆簽署姓名。
5、開除公告
在查清事實後,遵照規則,應及時做出開除處分,在開除事宜上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結清工資,不要扣留員工的任何財物;
②開除公告中應寫明被開除的真實原因及相關依據;
③視情況決定是否將開除公告在全單位範圍內公開。
企業辭退員工時,需要向員工説明辭退的原因,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辭退的原因與辭退後的補償是息息相關的,對於用人單位強行辭退的,是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的。另外在辭退後還需要向其它員工發佈相關公告和信息,做到透明化。
辭退員工用人單位完全是可以實施的行為,只要在辭退之前調查清楚所有的事實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法律風險,如果存在有違法的辭退員工,那麼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從而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失。
我國的用人單位其實也是享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但是這種權利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的,如果是勞動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的,用人單位是當然可以辭退的,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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