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退員工的提前多久告知?
一、關於辭退員工的提前多久告知
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是勞動者存在過錯的,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辭退員工大概要在三十日之前書面通知員工。並且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又或者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以及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並且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是屬於用人單位所擁有的權利,對於此權利需要由合法的理由來支撐,同時還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這樣才不會承擔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存在違法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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