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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員工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勞動仲裁員工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一、勞動仲裁員工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勞動糾紛已經被勞動仲裁,但是單位不履行裁決書之中的義務,員工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已經被強制執行還可以申請支付令嗎?

1、已經被強制執行,不可以申請支付令。

強制執行的程序就是按照判決決議來對被執行人進行的司法強制措施,只要被執行人沒有履行完法律文書義務和效益,強制執行的措施就不會無辜停止執行程序。支付令是重複了強制的意義,在法律界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支付令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貨幣、證券支付義務的法律文書。屬於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監督、督促的程序。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了調解協議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1、一方當事人違反了調解協議能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之後沒有按照調解書進行執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但是申請的時間不是沒有限制的,申請的期限是兩年。

2、調解書送達後會產生以下後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後,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3、對執行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聽證。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發生勞動糾紛後,糾紛當事人可能會選擇採取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經過裁決後,一方當事人依舊不履行裁決書之中規定的義務,那麼另一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對勞動仲裁員工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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