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2.92W
1、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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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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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立案標準
故意決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決水行爲,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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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七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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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爆炸罪概念
過失爆炸罪,是指行爲人出於過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