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立案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1.41W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立案追訴。
本罪爲行爲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爲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爲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於代替考試的行爲完成。進入考場後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不屬於未得逞,而是屬於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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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標準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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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概念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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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量刑標準
1、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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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量刑標準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