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3W
代替考試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是應試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說的“槍手”。
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替考者雖不能成爲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爲本罪的處罰對象。
二、犯罪客體
代替考試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侵犯了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
三、主觀方面
代替考試罪的主觀方面爲故意。
四、客觀方面
代替考試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爲。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頂替應當參加考試的人去參加考試。
“讓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頂替自己去參加自己應當參加的考試。此處所參加的考試,必須是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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