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6.75K
本罪與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的關係。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本罪,何爲“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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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代替考試罪通常認爲屬於對向犯,類似於重婚犯罪,刑法規定了同罪同罰,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適用同一標準。本罪爲行爲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爲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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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概念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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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量刑標準
1、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2)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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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僞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三)客體本罪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