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概念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31W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爲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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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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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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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在刑法上,對高利轉貸中的“高利”,應從本質上正確把握。具體來說,只要行爲人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將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並在支付金融機構利息後仍有盈餘報酬的,即屬於“高利”轉貸行爲;如果該盈餘報酬金額達到法定追訴標準,則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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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須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如果行爲人的欺騙行爲並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爲選擇性罪名,包含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三種行爲。當行爲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