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 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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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量刑標準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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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爲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爲極易與知悉內幕資訊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資訊的正當交易行爲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爲。一般來說,行爲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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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4)特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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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概念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