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合法行爲與犯罪的界限。根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爲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爲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爲之;盜竊罪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爲的祕密竊取的行爲。因而說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而盜竊罪爲以祕密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爲。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並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對象則範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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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餛、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爲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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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伐林木罪的認定
1.應當妥善處理聚衆盜伐(哄搶)林木的事件。對聚衆哄搶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爲犯罪。2.應當正確處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關係。盜伐珍貴樹木的行爲,實際上也會觸犯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採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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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量刑標準
1、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以原料利用爲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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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