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僞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衆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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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量刑標準
1、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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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概念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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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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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