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爲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僞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爲積極的行爲,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爲不作爲;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爲不作爲,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爲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罪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造謠惑衆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衆罪往往是行爲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衆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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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部屬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存着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隸屬關係是根據有任免權限首長的命令建立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它不是簡單的上下級關係。確定隸屬關係應以《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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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脫逃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戰時臨陣脫逃案1、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爲。2、凡戰時涉嫌臨陣脫逃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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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認定
一、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擅離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軍隊的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行爲人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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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