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別
一是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爲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如果屬於過失行爲則不構成犯罪。二是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爲是否經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准,如果屬於經過批准的行爲,即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玩忽職守罪等其他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後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二是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違反文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爲,其行爲方式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爲,就構成本罪。後者則表現爲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爲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三)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限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對象則限於珍貴文物、名勝古蹟。
2、在客觀方面,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表現爲私自掘取的行爲,其行爲方式多爲祕密的;故意損毀文物、名勝古蹟罪則表現爲損毀行爲,其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包括搗毀、損壞、污損、拆除、挖掘、焚燒等行爲。
3、在主觀方面,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損毀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則只是出於損毀的故意,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但並無對文物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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