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計稅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
我國國土廣袤,土地面積巨大,但由於國家性質,所以我國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而人民對這些土地只擁有土地使用權,適用這些土地需要納稅,這時候瞭解土地使用稅計稅時間就非常重要了,按時納稅,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下面就簡單介紹計稅時間及相關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開始時間
1、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對納稅人自建、委託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稅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基於此規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是否全額繳款都不能作爲判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透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規定:透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爲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2、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開始時間
(1)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開始時間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取得的土地是熟地(淨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納稅開始時間分兩種情況:
一、由納稅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在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手續的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納稅義務開始時間:
1、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滯後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稅應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2、土地管理局與企業辦理土地交付使用手續的時間早於合同中約定的交付使用時間,則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土地實際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根據以上分析,企業在簽定土地轉讓和出讓合同時,必須在土地出讓或轉讓合同中,註明土地交付使用時間節省土地使用稅。
(2)由於生地不可以招標,只有熟地纔可以招標,因此,財稅〔2006〕186號檔案中的“土地”是指熟地。如果企業透過招投標取得的土地是生地(毛地),則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拆遷工作完成,開始使用土地的時間。
人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計稅時間是計算土地使用稅的 一個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每個週期計算一次。清楚了土地使用稅計稅時間和計稅標準就可以得出使用稅的數目,交稅時不會被欺騙。土地使用稅重要的稅收之一,公民應當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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