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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流程是什麼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爲15日,裁定爲10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爲10日,裁定爲5日。
上訴需要提交材料:提交起訴狀、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材料。上訴,則需要針對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到一審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如果有新的證據要一併提交複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上訴流程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