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一、上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什麼
1、管轄。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爲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之間因爲某些問題協商不下而進行選擇的離婚方式,針對於訴訟離婚,一般來說雙方之間要確定好,是因爲什麼原因五才需要進行訴訟離婚的,如果雙方之間可以協商的下的話,最好還是進行協議離婚這樣的方式是最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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