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的內容是什麼
一、複製權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著作權法》原第52條修改爲:“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去掉了“臨摹”。臨摹,據辭海解釋,泛指以名家書畫爲藍本,模仿學習。臨摹也一種複製,雖刪除但其仍含於“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權是複製中常見的表現形式。出版權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錄製等方法將文字、講話、圖畫、樂譜、照片、地圖等作品予以複製及發行。出版人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雜誌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複製出售作品不稱爲出版。出版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是出版人的權利,只有著作權人將出版權轉給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該作品。
這次修訂著作權法,刪去了原第52條的第2款:“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複製。”,使複製的概念變爲廣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立體。
二、作品修改權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了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權,即對著作權人創作的,已發表或者沒有發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不僅體現在對創作作品的立意、觀念和文字上的修改,還體現在對已發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諸方面。
修改權產生於創作作品之時,滅失於著作權人死亡之時。著作權人生前未對繼承人、受贈人或者第三人委託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權的修改權隨著作權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權可以轉移,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者委託,著作權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對作品的修改權,但必須按著作權人的要求進行。
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報社、雜誌社可以對作品進行如下的修改:
1、對其錯別字、明顯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補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內容上的刪減;
3、對該創作作品的引文進行校正修改。
編輯在對作品作上述修改時,不能改變原作品,如果創作者不接受編輯的修改、編輯應尊重創作人的意見。
創作人對已發表的作品也可以進行修改,但對其藝術作品的原件已經轉讓的,應事先徵得受讓人的同意。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複製權的內容主要是建立在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上面的,而這些方式都可以說是複製的一種具體手段。但實踐中,如果有人未經同意而擅自複製他人作品的話,那麼就會對著作權構成侵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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